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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孩子玩游戏充值3万余元,母亲起诉退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6-07-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12岁的杨某通过网络宣传知晓了某游戏公司出品的一款生存射击类手游,遂通过百度网页下载了该手游国际版。两个月期间,杨某私自多次刷取其母亲信用卡绑定的支付宝对该游戏账户进行充值,累计金额34651元。其母因信用卡账单异常知晓其充值一事后,立即联系某游戏公司说明情况,并要求退回充值款项,遭到推诿拒绝。杨某的母亲遂将某游戏公司和该游戏国际版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与二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退还游戏充值款34651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杨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巨额游戏充值行为与其年龄、理解能力不相适应,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其充值行为无效。经与被告公司沟通,被告公司同意并已全额退还杨某游戏充值款34651元。杨某的母亲遂撤回本案起诉。游戏公司同意全额退还游戏充值款,杨某的母亲撤回起诉。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网络充值的事件频发,退款难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氪金”,本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游戏行业从业者都作出警示: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引导孩子健康使用互联网,不要沉迷游戏;引导孩子多参加户外活动,找到孩子的兴趣点;注重陪伴,加强亲子沟通交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防止非本意支付行为发生;加强法律意识,注重证据保存,及时联系平台。

  同时,游戏行业从业者应当加强管理。采用游戏实名认证功能,即使微信登陆直接绑定实名信息,登录亦应设置人脸识别;不断升级防沉迷措施,倘若游戏用户系未成年人,玩游戏时间段、时长及充值行为均应有所限制;优化升级游戏消费提醒功能,采用动态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额,应当联系账户所有人予以确认;探索区块链+生物识别新模式,双重保障支付领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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