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纪实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罚款百万!太原一醋厂用冰乙酸勾兑食醋销往全国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太原检察”公众号  字体大小[ ]

  7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发挥‘四大检察’职能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太原市清徐县一家醋厂用不可用于食醋的冰乙酸勾兑成食醋销往全国被罚百万一案引发关注。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清徐县X 醋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某,在明知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的情况下,仍向刘某等人购买冰乙酸,勾兑成食醋后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675862元。2022年7月,清徐县公安局以X公司和武某等14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清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发挥“四大检察”职能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目录

  1.王某等6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山西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3.某小微企业与某行政机关行政争议化解案

  4.某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某企业负责人张某某生产经营申请外出刑事执行监督案

1

王某等6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涉案企业山西某公司,系本市粮油贸易行业龙头企业,现有职工20余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张某等5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2021年11月25日,晋中某公司向山西某公司购买面粉。在王某的授意下,冯某、张某等5人将1400袋刚过保质期的面粉更改生产日期后销售,金额共计11.2万元,但尚未进入消费环节即被查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将王某等人移送批准逮捕后,尖草坪区检察院发现王某等人篡改销售面粉的生产日期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案发后王某主动退赔取得了对方谅解,且该食品尚未进入终端消费环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王某等6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该企业系我市大型粮油企业,长期承担国家储备粮轮换任务,在辖区内面粉销售市场占据较大份额,对食品保供具有重要作用。另外,该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生产经营业务量和纳税额逐年增加,但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在购销记录、面粉存放等方面管理粗放,导致部分面粉存放过期。案发后,王某等6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交了合规申请,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经研究,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启动为期三个月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程序,聘请第三方组织帮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健全存货管理流程及面粉保质期预警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考察期满后,企业顺利通过第三方组织的评估验收。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等6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系我市大型粮油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犯罪情节、损害后果等依法对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生产经营制度,有效提升了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同时,以推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为着力点,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食品行业治理,精准护航企业行稳致远,推动地区营商环境建设持续向好。

 

2

山西某公司追偿权纠纷

民事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向山西省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借款2000万元,山西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等主体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铝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担保公司代铝业公司向山西信托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8年7月,担保公司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方铝业公司及反担保方建设工程公司等主体支付担保公司已经代偿的款项共计1257251.14元。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相关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先后扣划建设工程公司账户资金1453999.9元。2019年7月,建设工程公司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铝业公司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反担保,要求免除该公司的担保责任,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12月,建设工程公司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依法抗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 铝业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收到山西信托1980万元借款后,即于当日(前后时间相差仅十几分钟)将其中1300万元按照担保公司指令打入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于铝业公司入股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款,并未按合同约定用于流动资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中担保公司与铝业公司隐瞒了要将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股权投资的事实,骗取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反担保,在诉讼中刻意隐瞒未向法庭如实陈述,致使法庭未能查明股权投资事实。2020年5月25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6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1年7月16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改判,判令建设工程公司不应当对改变贷款用途的1300万元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准则。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认真审查,认定借款人与担保人相互串通骗取反担保的事实成立,对不诚信企业的恶意诉讼行为依法提出抗诉,促使法院改判免除不当债务,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监督纠正了通过民事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行为,为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3

某小微企业与某行政机关

行政争议化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清徐县某自助餐厅因违规经营,被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17日,该企业负责人邵某认为行政处罚数额过高,向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争议化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调阅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为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组织各方召开了检察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某某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该企业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全部罚款,综合考量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酌情减少罚款数额,同时责令企业负责人邵某某化身“志愿者”在朋友圈以案释法,并在辖区内的餐饮门店张贴普法宣传标识。

  2022年3月16日,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变更处罚决定为罚款26000元,该企业也积极落实了普法宣传任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寻求最优解,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驾起了双方沟通的桥梁。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监督职能,既维护了行政处罚的权威,又减轻了小微企业负担,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达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效果。

 

4

某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清徐县X 醋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某,在明知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的情况下,仍向刘某等人购买冰乙酸,勾兑成食醋后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675862元。2022年7月,清徐县公安局以X公司和武某等14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清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针对本案涉嫌犯罪人员较多,食醋流向地域较广,取证难度较大等特点,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固定完善证据,确保全链条打击犯罪。2022年10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对X 公司及武某等14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因该案中伪劣食醋流向全国各地,对广大消费者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单位支付1.5倍惩罚性赔偿金。2023年4月,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X 公司罚金40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13793元;判处被告人武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提起上诉,罚金全部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刑事处罚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重,严厉打击个别食醋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引导其他食醋企业规范经营,切实维护行业信誉和形象。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主动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与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协同保护老陈醋的工作文件,制定老陈醋执法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建立起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共同守护好“中国醋都·清徐”的金字招牌,不断优化本地营商环境。

 

5

某企业负责人张某某生产经营

申请外出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系小店区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张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司法局黄陵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2年3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时,张某某反映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时请假批准难、手续不方便,遂依法对相关问题开展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针对张某某提出外出请假困难的问题,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就涉企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涉企矫正对象若需跨市县外出经营,需要提前3日向小店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批准,审批程序繁琐且时间较长。为化解规范监督与生产经营需要的矛盾,经多次沟通磋商,小店区检察院与小店区司法局会签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监督相关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一请多地”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等工作办法,简化了因生产经营需要紧急外出的请销假审批程序。该《办法》实施后,张某某向小店区司法局黄陵司法所提出3次经营性请假,均在当日获得批准,其负责的某园林绿化重点工程得以提前结项。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民营企业办实事、解难题。本案中,针对涉企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请假外出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深入调研,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创造性地解决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体现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有效助力民营经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