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业务论坛 | 如何做好量纪平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做到处理恰当,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量纪平衡。量纪平衡并不是指各违纪行为要给予一样的处分,而是要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如何做好量纪平衡,确保处理恰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注重与同案人的量纪平衡。对存在同案人的案件,需要在各违纪人员之间对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等作出区分。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一般根据违纪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以及违纪的危害程度确定。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一般根据被处分人的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职责起直接、决定性作用的是直接责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等职责的是领导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根据证据情况确定被处分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再针对责任大小精准提出量纪意见。
注重与同类型案件的量纪平衡。对于常见的违纪行为,要充分考虑同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仔细研究拟处理案件与已处理案件的异同,对同时期、同类型、同情节的差异不大的案件,一般应保持量纪稳定。对于常见的如收受礼品礼金等主要在时间、数额方面存在差异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参考性文件,规范量纪尺度,避免畸轻畸重。需要注意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查处重点是与时俱进的,量纪参考仅在一段时间内具有适用价值,案件审理部门需要根据本时期内的工作重点及政策变化情况对量纪参考作出适当调整。
注重用大数据手段实现量纪平衡。案件审理遇到疑难复杂案件,难以找到完全类似的同时期已处理案件作为参照时,则需要对违纪行为的本质进行解构,再利用大数据对违纪类型进行筛选,确定参照性案例。例如,对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导致工作出现严重隐患的行为,综合分析其违纪行为的本质不仅仅是违反工作纪律,而是用形式上的“表面文章”代替扎扎实实的落实,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此认定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筛选出同时期内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处理情况,以筛选出的案例帮助本案量纪,实现量纪平衡。案件审理部门要注重收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导性案例、上级纪委监委的案例参考、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几年的生效案例等,建立审理案例数据库,为量纪平衡奠定信息库基础。
注重量纪证据的收集以及充分阐释量纪理由。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对量纪证据的判断,要分析被审查人违纪的证据,也要分析其没有违纪或不应承担责任的证据,以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审查部门的意见、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查人的认识和态度等,都应该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考虑。如果要适用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则应当在审理文书中充分阐释量纪理由。集体审议时需要对量纪情节及最终处分档次进行讨论,对不同案件中相同情节所导致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幅度等,也要注意平衡把握。(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 应梦卿)
中国法律网摘编:亓淦玉 |